中新網1月11日電 據臺灣媒體報道,臺灣《壹周刊》在2001年8月以封面報道“小S、阿雅、范曉萱、陳純甄露天搖頭性愛派對”,大幅刊登小S等人在別墅游泳池畔的玩樂照片。臺北地方法院認為,《壹周刊》此一偷拍行為已觸犯妨害秘密罪,昨將當時的總編輯裴偉(現為社長兼總編輯)判刑4月、罰金10萬8000元(新臺幣 下同)。
得知判決結果,裴偉昨說:“我們當時看到藝人出現異常行為才去拍照,且拍的是別墅外公開可見的游泳池,法院這樣判決非常不合理,將提上訴!
判決指出,《壹周刊》當時用33張照片,報導小S等藝人8月4日深夜,在臺北北投的別墅內舉辦“搖頭派對”,當期《壹周刊》大賣27萬冊。
法官認為,別墅外的泳池屬非公開領域,盡管公眾人物的私生活與公開言行不符,但只要是私密行為,就不容許被非法刺探、揭露。當初也挨告的記者、編輯,因與藝人和解,先前已獲不起訴處分;但裴偉因是總編輯,卻公開販賣這些私密照片,觸犯屬于公訴罪的“圖利為妨害秘密罪”。
小S等藝人對這則報道陸續(xù)提出刑事、民事告訴,除裴偉昨遭判刑外,《壹周刊》先前也被判決應賠償陳純甄、阿雅,各200萬元、2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