頻 道: 首 頁|新 聞|國 際|財 經|體 育|娛 樂|港 澳|臺 灣|華 人|留 學 生| 科 教| 時 尚|汽 車
房 產|電 訊 稿|圖 片|圖 片 庫|圖 片 網|華文教育|視 頻|供 稿|產經資訊|廣 告|演 出
■ 本頁位置:首頁新聞中心科教新聞
站內檢索: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廣州擇校費贊助費要繳3%營業(yè)稅 11項收費可免征

2006年08月11日 14:51

    漫畫:擇校費。關鍵字:教育 擇校費 負擔。 中新社發(fā) 謝正軍 攝


版權聲明:凡標注有“cnsphoto”字樣的圖片版權均屬中國新聞網,未經書面授權,不得轉載使用。

  中新網8月11日電 據廣州日報報道,記者10日獲悉,廣州市地方稅務局近日出臺了關于貫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yè)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補充意見,對教育勞務征收營業(yè)稅的有關政策再作細化,明確“擇校費”、“贊助費”也要征收營業(yè)稅。

  廣州地稅局強調,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通知的有關政策規(guī)定自今年1月起執(zhí)行,為便于操作,廣州各類教育機構在2006年1~8月期間取得的各項應稅收入將安排補辦納稅申報手續(xù);自9月份起,廣州市各類教育機構須按照國家統(tǒng)一政策規(guī)定和廣州地稅補充意見自行申報納稅。

  對收取學生的各種擇校費、贊助費等不屬于免稅范圍的收入,將規(guī)定申報納稅,并按“文化體育業(yè)”稅目征收3%營業(yè)稅。但對教育機構取得來自單位或個人與營業(yè)稅勞務行為無關的“贊助費”收入不征收營業(yè)稅,例如:社會熱心人士或企事業(yè)單位向教育機構公益性的無償捐贈、贊助,旨在扶持教育事業(yè)發(fā)展的收入,不征營業(yè)稅。

  廣州市地稅局強調,各類學校和各學前教育機構的各項收入是征稅還是免稅,不是看機構的性質(公辦或民辦),而是看該收入的性質和形式是否符合有關政策規(guī)定的條件。各類教育機構無論是否享受免稅均應辦理稅務登記,并按主管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進行納稅申報。

  11項收費可免征營業(yè)稅的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yè)本費,伙食費,考試報名費,小學、初中的 “書雜費”,普通高中的 “學雜費”,職業(yè)高中的“學費”,“實習實驗費”和“教材課本費”。(李妍、張瑩、王媛媛、曾嵐)


關于我們】-新聞中心 】- 供稿服務】-資源合作-【留言反饋】-【招聘信息】-【不良和違法信息舉報
有獎新聞線索:(010)68315046

本網站所刊載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觀點。 刊用本網站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違者依法必究。

法律顧問:大地律師事務所 趙小魯 方宇
[京ICP備05004340號] 建議最佳瀏覽效果為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