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曾因犯詐騙罪被判入獄2年半,出獄多年后竟又操起舊業(yè),以上海交大副校長的虛假身份騙取兩名學生家長的轉校、入學費人民幣13.8萬元,近日市二中院對該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原審被告人張麗萍的上訴請求,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1萬元。
2008年6月,張麗萍以上海交通大學副校長的虛假身份與屠某結識,在屠某請求張麗萍為其女兒辦理轉學事宜的過程中,騙得屠某面值人民幣1000元的交通卡3張。
一個月后,屠某受朋友蔣某之托再次找到張麗萍,請張麗萍為當年參加高考但未達交大錄取分數線的蔣某之子辦理入學手續(xù)。張麗萍以需要一定費用為由騙得蔣某10萬元,同年8月又以同樣理由騙得屠某為蔣某墊付的3.5萬元。
今年3月,原審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麗萍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1萬元。張麗萍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稱原判認定的金額中有4萬元是中間人直接從被害人處收取,這4萬元不應認定在其詐騙數額中。
市二中院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張麗萍犯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張麗萍的上訴理由無事實依據,不予采信,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錢朱建通訊員 吳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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