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4月4日電 據(jù)香港《星島日報》報道,香港私隱專員公署3日公布,有投訴人收到一名保險代理人發(fā)出的訊息,其中有提及投訴人的姓氏。投訴人查問對方從何處得知其姓氏及電話號碼,未能收到滿意的答復,于是向公署作出投訴。該名保險代理人3日被裁定違反2項《私隱條例》罪名成立,共罰款8000元(港幣,下同)。
香港私隱專員公署于2017年5月接獲投訴,投訴人收到一名保險代理人發(fā)出的訊息,推廣保險公司的儲蓄計劃,訊息中有提及投訴人的姓氏。
投訴人表示,她并不認識被告,并查問對方從何處得知其姓氏及電話號碼,但對方未能提供滿意的答復,于是向公署作出投訴。其后,公署認為該名保險代理人濫用投訴人的個人資料,將個案轉(zhuǎn)介警方。
3日,該名保險代理人于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2項《私隱條例》罪名成立,包括違反《私隱條例》第35C條,在使用他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前,沒有采取指明行動通知資料當事人及取得其同意;違反《私隱條例》第35F條,在首次使用他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時,沒有告知對方有權(quán)要求被告在不向其收費的情況下,停止使用他的個人資料。該保險代理人承認上述2項控罪,共被判罰款8000元。
私隱專員黃繼兒表示:“資料使用者應(yīng)以尊重、互惠和公平的數(shù)據(jù)道德價值,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以符合客戶的期望及相關(guān)法例和監(jiān)管的要求,達到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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