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香港十二月三十一日電 香港官方三十一日發(fā)布消息說,《二00九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將于二0一0年一月一日生效。修訂后的新條例將同性同居者及前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的保障范圍,讓同居關系一方,不論同性或異性,可向法院申請強制令,免受另一方的騷擾。
香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三十一日解釋說,現(xiàn)時異性同居人士受《條例》的法律保障。是次《條例》的修訂,是考慮到與異性同居者一樣,處于親密關系的同性同居者或會因彼此之間的特殊權力分布、互動關系、風險因素等而有所顧慮,不愿意或不敢向警方舉報同居的施虐者的暴力行為。由于這類暴力事件可于短時間內演變成人身傷害,甚至危害性命的局面,政府在不承認任何同性關系的法律地位的大前提下,同意在現(xiàn)有刑事法律框架之上,同樣為同性同居關系人士提供額外的民事補救。
他強調,此次修訂不但回應了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對保障同性同居者的訴求,亦充分考慮到宗教團體及家長組織等的意見。此外,有關的修訂不會影響其他現(xiàn)行法例,更不應視之為等同在法律上承認同性關系地位。
港府在經修訂《條例》中加入性別中立的 “同居關系”定義,即“作為情侶在親密關系下共同生活的兩名人士(不論同性或異性)之間的關系,及包括已終結的該等關系”。此外,新條文亦列出厘定某段關系是否屬經修訂《條例》涵蓋的“同居關系”時的重要元素,供法院參考。
《家庭暴力條例》于一九八六年制定,旨在提供民事補救,讓配偶和異性同居者及其子女,可以透過向法院申請強制令,免受另一方的騷擾。港府在二00八年八月將《條例》保障范圍延伸至前配偶和前異性同居者,以及其他直系及延伸家庭關系成員。
今年十二月十六日,香港立法會三讀通過《二00九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進一步將《條例》的涵蓋范圍延伸至同性同居者、前同性同居者及其子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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