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2日早上就已故香港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的千億港元遺產案作出裁決,判華懋慈善基金一方勝訴。圖為華懋慈善基金代表律師何文基表示,對判決感到開心。 中新社發(fā) 譚達明 攝
中新網2月2日電 據香港中通社報道,香港高等法院2日就已故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的世紀爭產案作出裁決。法庭裁定陳振聰持有的“2006年遺囑”為偽冒,判華懋慈善基金一方勝訴。
法庭判詞長達三百余頁,并同時公布一份判詞摘要(原文為英文)。以下為判詞摘要的大意內容(注,翻譯或有不確之處,僅供參考)──
華懋慈善基金 訴 陳振聰
判詞摘要
1、法庭宣布龔如心2002年7月28日立下的遺囑具法律約束力,并對2006年10月16日訂定的所謂遺囑作出不利判決。法庭同時駁回第一被告(注,指陳振聰)的反訴。
2、法庭認為,“2002年遺囑”乃龔如心適時簽署,并與遺囑條例第五章第一項相一致。法庭并進一步發(fā)現,“2002年遺囑”并非龔如心為了請求中區(qū)政府協助其與公公(王德輝之父王廷歆)遺囑訴訟案的手段,“2002年遺囑”真實反映了龔如心希望將自己的財產捐予慈善事業(yè)的長期意愿。“2002年遺囑”是龔如心慈善抱負的結晶,這一抱負具連續(xù)性,在遺囑糾紛中貫徹始終。一直到死,龔如心計劃使原告繼續(xù)發(fā)展由自己一手開創(chuàng)的慈善事業(yè),而不理會遺囑糾紛結果如何。
3、至于龔如心與第一被告之間的關系,法庭認為開始時僅是顧客與風水師的關系。即使1992年后兩人建立親密關系,第一被告同時亦只是龔如心的風水師,并從中獲取資金上的好處。龔如心亦一直明白,第一被告不會拋棄原本的家庭與妻兒。第一被告乃有家室之人,而龔如心永不可能成為這個家庭的一員。就龔如心的考慮看來,她與第一被告之間的親密關系,是一個永遠不愿讓他人得悉的秘密,她愿這秘密在她死后,隨她長埋入土。在龔如心于2002年立下遺囑時,她與第一被告之間的關系并不足以讓她將自己的實業(yè)捧手予他。從龔如心經營的實業(yè)方面來看,她將自己的慈善目標看得比第一被告重要。
4、在遺囑糾紛結束后,第一被告重返他作為龔如心風水師及密友的“角色”,他為龔如心提供風水服務,并獲取經濟得益。兩人之間的暗中親密關系仍持續(xù),這也是龔如心于2006年10月16日制定另一份遺囑的本意。法庭認為,在龔如心于2006年立下另一份遺囑時,其原本的慈善遺囑并無改變。
5、綜合所有事實證據、專家意見,以及間接背景情況──如龔如心與第一被告之間的關系、龔如心在2006年10月期間的思維、心態(tài),法庭認為,“2006年遺囑”未經龔如心簽署,且未經遺囑見證人王永祥(Winfield Wong)、吳崇武(Ng Shun Mo)鑒定!2006年遺囑”并非龔如心在王永祥及吳崇武見證下,于2006年10月16日立下的文書。法庭指出,該文書是由王永祥證明過的特定遺贈遺囑(Specific Bequest Will)。關于證據的分析,概括如下。
6、源自文件檢驗的事物證據確鑿,但必須同時與見證2006年遺囑執(zhí)行文件的證人證詞一同考慮。
7、靜電數據探測器上的證據顯示:
•“2006年遺囑”的簽名與筆跡顯示,該文件簽署時被放置于未簽署的文件之上,也就是說,在“2006年遺囑”簽署時,兩份文件放置于一起。
•文件在“2006年遺囑”簽署三個簽名時,未有重大移動,也未引致未簽署的文件或“2006年遺囑”移位。
法庭接受吳崇武提供的證據并認為,在龔如心與兩位遺囑見證人于2006年10月16日簽署相關文件時,文件上面只有一份一頁文檔。聯同靜電數據探測器的左證,排除了“2006年遺囑”是2006年10月16日所簽署文件的可能性。
8、法庭接受王永祥提供的證據并指出,龔如心的確于2006年10月16日在兩位見證人面前簽署文檔。法庭同時接受王永祥提供的另一個證據──文件由龔如心交給他來公開,他首先拿起文件公開宣讀,其后交回龔如心簽署。在整個過程中,以下的動作可能致使兩頁紙滑動:
•從桌子上拿起文檔揚起;
•將拿起的文檔放回桌面;
•文檔被一個人傳遞給另一個人;
•將文檔在桌面范圍內翻轉;
•調整文件,使適應簽署者的角度。
假設有兩張紙(法庭指這并不讓人信服),不可避免在上述過程中,產生部分移位。這又是一個與靜電數據探測器證據有出入的結果。這揭示了“2006年遺囑”并非在所稱的時間執(zhí)行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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