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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部門淡化審批權 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調整

2007年01月23日 06:18

    資料圖:由國務院分批次審批的城市農(nóng)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將從今年起調整為每年由省級政府匯總后一次申報,待國務院批準后由省級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城市政府具體實施。 中新社發(fā) 角度 攝


  中新網(wǎng)1月23日電 國土資源部日前發(fā)出通知,對中國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做出重大調整:此前由國務院分批次審批的城市農(nóng)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將從今年起調整為每年由省級政府匯總后一次申報,待國務院批準后由省級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城市政府具體實施。

  此前方式不僅審批時間長、程序繁、耽誤事,而且使中央部門陷于審批事務,疏于調控和監(jiān)管,省級政府卻無責少權,兩者都存在著職能錯位、缺位的問題。新政策實施后,省級政府由過去上報用地材料的“二傳手”,變?yōu)閷Τ鞘薪ㄔO用地負總責。中央部門則淡化審批權力,強化監(jiān)管職能。

  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需報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包括: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萬以上的城市。記者22日從國土資源部了解到,今后,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把本行政區(qū)域內所有需報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建設用地請示匯總,連同對各城市農(nóng)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書面審查意見,報省級政府同意后,由省級政府一年一次性呈報國務院,同時抄送國土資源部和派駐地區(qū)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城市建設用地經(jīng)國務院批準后,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城市政府報送的農(nóng)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建議省級政府予以同意。省級政府在審核同意城市農(nóng)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后,應將有關情況報國土資源部備案,同時抄送派駐地區(qū)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城市農(nóng)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經(jīng)省級政府審核同意后,由城市政府予以公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具體實施,按國家有關政策組織征地和供地。城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季度匯總城市建設用地的具體供應情況,填報城市建設用地供應情況有關備案表,分別報省級政府和國土資源部備案。

  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指出,農(nóng)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經(jīng)省級政府審核同意后,3個月內未實施征地或實施征地后2年內未供地的,將暫緩受理該城市申報新增建設用地;對于未按規(guī)定要求將國務院批準的城市農(nóng)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實施情況報國土資源部備案的,將暫緩受理該省份申報城市新增建設用地;對于城市未按規(guī)定要求將建設用地批后供地情況報國土資源部備案的,將暫緩受理有關省份申報該城市新增建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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