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jīng)濟犯罪案50%以上線索來源于舉報
□許多舉報行為給國家挽回重大經(jīng)濟損失
□舉報人信息被泄露緣于制度漏洞
□目前主動要求司法保護的舉報人極少
“我不會舉報了,因為舉報以后,在舉報人被打擊報復認定方面,國家在實際操作當中很難,甚至可以說是告狀無門!崩钗木,一個曾經(jīng)十分堅定的舉報人對記者說。李文娟原先是遼寧省委鞍山市國稅局的一名公務員,在負責稅收登記工作的過程中,她發(fā)現(xiàn)鞍山市國稅局存在人為地少征國家巨額稅款等違法和違規(guī)行為。猶豫了五個月之后,李文娟向國家有關部門進行了實名舉報?墒,她等來的卻是兩次辭退和一次勞動教養(yǎng)的結果。
李文娟案再次讓舉報人保護問題進入公眾與相關部門的視野。
不單是一個李文娟,舉報人受打擊報復的不勝枚舉,如:程維高落馬后,舉報人郭光允仍然受到死亡威脅;呂凈一舉報河南省平頂山市政法委書記李長河,先被免職,后被拘留,最后又遭兇手行刺造成重傷,妻子則被刺身亡;還有舉報縣委書記被砍成重傷的龔遠明……
8月2日記者從最高檢獲悉,下個月最高檢將舉行“第4次全國舉報工作會議”。如何保護舉報人,將是這次會議“一項非常重要的內(nèi)容”。
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統(tǒng)計,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全國每年發(fā)生的對證人、舉報人報復致殘致死案件由每年不足500件上升到現(xiàn)在的每年1200多件。
舉報人功不可沒
據(jù)最高檢統(tǒng)計,歷年來在查處的經(jīng)濟犯罪案件中,由舉報線索立案占查處案件數(shù)量一般在50%以上。今年舉報宣傳周期間,在查處案件數(shù)量中,舉報占了74.5%。
事實證明,舉報人不管出于什么動機,只要舉報屬實,對這個社會都有其積極意義!翱梢詾樗痉、執(zhí)法機關查處案件提供方向、線索!
因為檢察機關本身的缺陷,不可能接觸到社會的方方面面,舉報人可以說是檢察機關觸角的延伸。有時通過舉報人提供的事實,還會挖出更大的案件,甚至挖出串案、窩案。
此外,通過舉報人的舉報檢察機關可以掌握一個時期職務犯罪的趨向,對預測這類犯罪的發(fā)展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也對檢察機關制定重點政策提供相應依據(jù)。
北京泰福律師事務所律師肖太福表示,如果沒有舉報人,反腐倡廉工作將會受到很大限制。
“群眾監(jiān)督的力量很大!敝袊缈圃悍▽W研究所研究員莫紀宏也這樣認為。
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國貿(mào)城特大經(jīng)濟案件中,舉報人于新華以一人之功,挽回直接經(jīng)濟損失7000萬元;原為遼寧省鞍山市國稅局公務員的李文娟,在舉報鞍山市國稅局存在違法和違規(guī)行為后,鞍山市國稅收入發(fā)生顯著變化:2001年底,國稅收入33.7億元,舉報后的2005年國稅收入達115億元。
“舉報線索是查辦案件的重要來源。這一點是永遠不可忽視的!弊罡邫z方面也肯定了舉報人的積極意義:“要加強對舉報人的保護,這樣案件來源才能源源不斷,才能把貪污賄賂不斷肅清下去,樹立社會正氣。”“很多地方?jīng)]有樹立‘保護舉報人也是反腐政績’的觀念!
然而,舉報是公民的義務,這種義務的履行受益者是國家!暗衤男辛x務后,國家有時卻沒有履行他的保護義務!
領獎成冒險行為
據(jù)了解,我國對舉報人的保護始于1980年代,發(fā)展是從1990年代以后。1991年我國開始制定保護舉報人的規(guī)定;1993年制定了進一步加強保護舉報人的決定;1996年修改保護舉報工作規(guī)定時,又豐富了保護舉報人的條文;2000年加強申訴控告的規(guī)定中,又強調(diào)保護舉報人。
在我國《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中紀委、高檢有關規(guī)定中,都有保護舉報人的法律法規(guī)。
例如《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guī)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愿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為什么還會有舉報人屢被打擊報復的事情發(fā)生?
一個潛在的原因是保密工作的失誤。
甚至連領取獎金也成了冒險行為———2002年,南京一位署名舉報賄賂案件的舉報人,在公開接受檢察院獎勵后的第二天便遭到解雇。
1998年高檢獎勵47名舉報有功人員時,僅有1人公開領獎。
從檢察機關來說,舉報程序在受理、分流、移送、轉辦、初查、宣傳、獎勵、答復等各個環(huán)節(jié),都存在著信息泄漏的可能。
只要有一個環(huán)節(jié)沒有嚴格按照保密規(guī)定進行,存在泄密漏洞,就有可能使舉報人被打擊報復。
很多舉報人遭打擊報復,都是發(fā)生在接受舉報的機關對保密工作的疏漏上。
更重要的是,由于部分利益群體間的妥協(xié)和交易,使得這些環(huán)節(jié)無法做到絕對保密,導致在許多情況下,接受舉報的機關直接或間接地將舉報信息和舉報人信息,轉發(fā)給被舉報人所在機構或其直接的上級機構,甚至直接落入被舉報人手中———
為什么會泄密
據(jù)報道,浙江省黃巖市供電局職工王桂生,在舉報供電局長兼黨委書記潘祖言貪污、受賄后,從1993年8月至9月,他寄出的7封舉報信全部完整無缺地落到潘祖言手中。
舉報人信息無端泄密,莫紀宏認為是“舉報人處理機制、方式不健全。舉報體制不完善。分線管理、各司其職。這使得舉報信通常會落到被舉報人手里,對舉報人的信息不能很好地保護!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曲新久則認為,主要是訴訟程序在法庭上公開、秘密層面上的分界不好。應該是公訴機關不能知道舉報人,偵查人員也不能接觸舉報人。
“細節(jié)和技術上還做的不夠。特別是舉報人的信息,沒有保密措施。目前的規(guī)定太空,沒有技術設計,缺乏規(guī)則!鼻戮谜f。
此外,舉報人在道德上與傳統(tǒng)文化是有沖突的,因而對舉報人持一種“輕視、沒事找事”的偏見,使接受舉報機關在對舉報人的保護上也不夠重視。
“匿名舉報的得不到及時處理,實名舉報的會受到打擊報復”。已經(jīng)成為當下舉報制度的潛規(guī)則。
這導致“舉報人最擔心的是安全問題!毙ぬUf,而且現(xiàn)在打擊報復的手段很多,有經(jīng)濟打擊、身體傷害、人身自由限制、非法關押、還有對家屬親戚進行打擊報復。
“打擊報復分玩忽職守罪、誣陷罪等等,由于對罪名落實的單位常常就是打擊主體,而這個主體又很可能是舉報人的保護主體,二者有可能交叉、或合二為一、或串通,所以舉報人被打擊報復,而且這些報復行為不容易被認定!毙ぬUJ為,這些都緣于缺少足夠的監(jiān)督制約機制。
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jiān)督機關,也有接受監(jiān)督的義務,這樣才能體現(xiàn)權力制衡的效果,否則權力的濫用和腐敗,只能依靠檢察人員的道德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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