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3月25日 星期四
站內(nèi)檢索
頻 道: 首 頁 | 新 聞 | 國 際 | 財 經(jīng) | 體 育 | 文 娛 | 臺 灣 | 華 人 | 科 教 | 圖 片 | 時 尚
  精品商城 | 短 信 | 專 稿 | 出 版 | 供 稿 | 產(chǎn) 經(jīng) 資 訊 | 廣 告 服 務 | 視 頻 | 心路網(wǎng)
本頁位置:首頁新聞中心社會新聞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公安副局長強奸少女案:“官官相護”應有個說法

2004年03月24日 19:47

  發(fā)生在福建省周寧縣的一起惡性強奸案23日二審判決,被告人陳長春的刑期由一審判處的3年被改判為12年。短短20天時間,一起刑事案件審判結(jié)果出入之大令人驚嘆,從中既可看出檢察機關在審判監(jiān)督中的巨大作用,也可看出基層法院辦案的種種問題。

  陳長春強奸案的嚴重性,即使對刑法條文只字不識的人,也能夠心知肚明。他明知受害少女是自己正在辦理的強奸案件的受害人,卻利用自己身為縣公安局副局長的職權,以了解案情為由誘使該少女到他的住處再施強暴,案發(fā)后又指使4人妨礙作證。對如此天怒人怨的惡行,縣法院在審判時竟然要挖掘出一個被檢察院認為于法無據(jù)、誤導公眾的理由予以輕判,可謂冒天下之大不韙。此案在當?shù)匾鸬纳鐣绊、對司法機關聲譽的損害,雖未見媒體報道,卻也不難想像。

  周寧縣法院為什么如此關照陳長春,不能無端猜測,但有一點可以肯定,即陳長春被一審輕判與他原有的公安局副局長身份大有關系。歷史的經(jīng)驗表明,枉法裁判的原因,除了辦案人員業(yè)務水平過于低下外,還有人情、經(jīng)濟利益、權力干預等因素。在依法行政剛剛有了點眉目的市場經(jīng)濟社會,一個縣公安局的副局長即便不刻意去拉幫結(jié)派,要想給自己留點“后路”也極其容易,只需在執(zhí)行公務時對一些當事人“手下留情”就足夠了。至于經(jīng)濟利益驅(qū)動、權力干預司法等等,已經(jīng)屢見于近些年來的腐敗案件之中。

  此案在近幾年來的同類案件中具有很強的代表性,因此,無論最后結(jié)果如何,司法機關都應從頭至尾認真進行一番總結(jié)回顧,尤其應該弄清楚周寧縣法院為何輕判一個公安敗類!肮俟傧嘧o”是老百姓十分痛恨的政治腐敗現(xiàn)象之一,F(xiàn)在,一些地方的官場上流傳著“馬屁新說”:下級拍上級,是拍戰(zhàn)術馬屁;上級拍下級,是拍戰(zhàn)略馬屁;同級互相拍,是拍戰(zhàn)役馬屁。如此拍馬下去,恐怕想不搞“官官相護”都難。法律被稱為“社會公正的底線”。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依法治國是根基。如果不能鏟除司法、執(zhí)法中的種種弊端,反而連“社會公正的底線”在一些地方也被“官官相護”的歪風吹斷,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就難以實現(xiàn)。

  周寧縣法院輕判陳長春的原因,肯定不是一審判決書上表述的“當被害人喊疼痛時,未繼續(xù)實施奸淫”,真相如何,有關方面應該進行調(diào)查,拿出一個有理有據(jù)、足以服眾的說法。(來源:新華網(wǎng),記者 張建高)

 
編輯:李淑國

相關報道:福建周寧原公安副局長強奸受害者 終審獲刑12年 (2004-03-23 21:31:41)
          副公安局長強奸受害少女被輕判 檢方已提請抗訴 (2004-03-19 16:27:53)


 
  打印稿件
 
:::新聞自寫短信:::
對方手機: 最多五個(半角逗號號分隔 0.2元一條)

新聞長信,五千字容量
檢驗碼:
手機號:
密 碼 :
獲取密碼    
 
 
 

關于我們】-新聞大觀 】- 供稿服務】-廣告服務-【誠聘英才】-【留言反饋
本網(wǎng)站所刊載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觀點。 刊用本網(wǎng)站稿件,務經(jīng)書面授權。
建議最佳瀏覽效果為 1024*768 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