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體稱“民航總局目前正在參考國際慣例,要求各航空公司自行制定‘民航延誤航班賠償標準’,對航班延誤作出賠償承諾……”但記者昨天就此問題求證于民航總局時,民航總局運輸司有關(guān)人士表示:這一說法有誤。
民航總局運輸司一位處長告訴記者,幾天前在上海召開的一次會議上,有記者就“航班延誤航空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問題,向民航總局運輸司李江民司長提問,李司長當時表示,當航班不正常時,航空公司應該加強對延誤航班旅客的服務,其中包括必要的賠償。總局鼓勵航空公司制定相應服務措施。國外航空公司在信息發(fā)布上比我們通暢,但在賠償上也沒有一個國際通行標準,而是由各航空公司自己內(nèi)部掌握。
這位處長說,航班延誤有很多原因,可抗因素和不可抗因素造成航班延誤,不可能采取同樣的賠償標準。
民航總局宣傳部有關(guān)領導也告訴記者,總局在積極引導航空公司做好對不正常航班旅客的服務工作,如加強信息發(fā)布,妥善安排食宿,盡快簽轉(zhuǎn)等等,至于“延誤4小時以上安排餐食、住宿;5小時以上賠償票價的50%;10小時以上按照票款全價賠償”,只是舉例說明航空公司應根據(jù)不同情況為旅客提供相應的服務,而并非某些媒體所說的“國際慣例”。
來源:北京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