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盜車殺嬰案兇犯一審被判死刑 提出上訴
5月27日,長春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發(fā)生于今年3月4日的“盜車殺嬰案”犯罪嫌疑人周喜軍被判處死刑。周喜軍在宣判后提出上訴。
長春盜車殺嬰案兇犯一審被判死刑 提出上訴
5月27日,長春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發(fā)生于今年3月4日的“盜車殺嬰案”犯罪嫌疑人周喜軍被判處死刑。周喜軍在宣判后提出上訴。
今年3月4日,周喜軍在長春盜走一輛豐田吉普車,隨車被盜走的還有一名叫“皓博”的2月大男嬰。這起案件發(fā)生后,數以萬計的長春市民自發(fā)組織搜尋失蹤男嬰,搜尋范圍一度擴大到吉林全省。
法院審理查明,3月2日7時許,被告人周喜軍要去應聘單位面試,在等候班車時,他去附近的“為家”超市買水,發(fā)現超市主人幾次到停放在門口的銀灰色豐田RAV4越野轎車內,周喜軍觀察到車沒熄火,遂產生盜車之念。
3月4日,周喜軍再次發(fā)現車輛未熄火停在超市前,于是將其盜走。上車后,周喜軍發(fā)現有嬰兒在座位后排。行駛中,車上嬰兒啼哭,周喜軍遂停車用手掐住嬰兒頸部致其昏迷。后嬰兒蘇醒再次啼哭,周喜軍用從輪轂上解下的紅布條勒嬰兒頸部,直至嬰兒死亡。周喜軍將嬰兒埋于積雪中,后將車內女式挎包、嬰兒衣物等拋至路旁溝內。
隨后,周喜軍繼續(xù)開車潛逃,并將車存放于公主嶺市永發(fā)鄉(xiāng)營城子村委會西側一養(yǎng)殖場院內。后得知公安機關在進行全力抓捕,社會公眾也在自發(fā)尋找被盜車輛及嬰兒,周喜軍遂自首。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喜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汽車,價值巨大,車內的嬰兒啼哭,周喜軍害怕被抓獲,殘忍地將嬰兒掐、勒頸部致死,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應依法對其數罪并罰。
法院認為,周喜軍在自知無處可逃的情況下投案,雖自首成立,但其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后果極其嚴重,不足以從輕處罰。
長春市中級法院據此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周喜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人民幣;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17098.5元。
宣判后,周喜軍提出上訴。
記者 李彥國 長春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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